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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XX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50号罪犯XX弟,男,生于1980年12月2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4日转入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12月25日以(2007)川刑执字字第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8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1月24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标准考核分162分(其中,根据川狱(2015)77号文件规定,2013年8月的8分,没有计入本次减刑),月均6.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