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理伟、宣庆芳与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理伟,宣庆芳,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方理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宣庆芳,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5750-5。法定代表人:勇跃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鑫,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兴忠,公司员工。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龙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3054-2。负责人:方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理伟、宣庆芳与被告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理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理伟、宣庆芳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4332元,由原告方理伟、宣庆芳负担。审 判 长 马宏伟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