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郭松林申请执行冯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林,冯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510号申请人郭松林被执行人冯永文本院在执行郭松林与冯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永文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