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火某甲、火某乙与火某丙、火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火某甲,火某乙,火某丙,火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994号原告火某甲。原告火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甲,上海孙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乙,上海孙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火某丙。被告火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火某甲、火某乙诉被告火某丙、火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火某甲、火某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火某甲、火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火某甲、火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