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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其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其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4号罪犯陈其中,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其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其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其中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其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