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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俞子贤、蒋银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子贤,蒋银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8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厉红樱,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俞子贤。被告:蒋银素。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子贤、蒋银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