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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鞍山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鞍山恒龙商城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恒龙商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财保2-1号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崔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剑虹,女,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现住立山区。被申请人鞍山恒龙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蔡祈参,系经理。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鞍山恒龙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欲提起民事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由案外人鞍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其资产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开始前转移、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鞍山恒龙商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