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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曹晓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82行审3号申请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仁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曹晓东。申请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国土资监字(2015)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申请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曹晓东未经批准占用靖江市靖城街道友仁村顶西组的52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钢结构房,该被占用土地规划为一般农地。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靖国土资监字(2015)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92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曹晓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监字(2015)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人民陪审员  蒋 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