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陵。法定代表人: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左登宏,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25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