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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与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1562-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工业区周西村龙云路。法定代表人黄雪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良卫,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9222-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92号2幢。法定代表人余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丰公司)诉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明威尔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良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明威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海丰公司诉称,金海丰公司与博明威尔公司之间订有《供需合同》,约定由金海丰公司按约加工并交付了法兰。2015年1月7日博明威尔公司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结欠金海丰公司124500元,后经金海丰公司多次催讨,博明威尔公司才支付了6万元,对于余款64500元至今未付。现金海丰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博明威尔公司支付货款64500元并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博明威尔公司承担。被告博明威尔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金海丰公司与博明威尔公司签订供需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94000元整,合同对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质量要求、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后金海丰公司和博明威尔公司分别在供方和需方处盖章进行了确认。2014年10月28日金海丰公司与博明威尔公司再次签订供需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30500元整,合同对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质量要求、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金海丰公司和博明威尔公司分别在供方和需方处盖章进行了确认。后金海丰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2015年1月7日金海丰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企业询证函再次确认博明威尔公司结欠金海丰公司货款124500元,博明威尔公司表明数据证明无误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盖章进行了确认。2015年10月14日金海丰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金海丰公司提供的供需合同、企业询证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金海丰公司与博明威尔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博明威尔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金海丰公司自认已收到博明威尔公司60000元货款,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金海丰公司所举证据,博明威尔公司结欠金海丰公司加工款645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加工款64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6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626元(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磊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