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崔艳云、杨九峰、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崔艳云,杨九峰,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丽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中山,该公司职工。被告崔艳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九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艳云、杨九峰、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43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15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中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高丽平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