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行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与花计念、陈计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烈行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岳军芝,该区区长。被执行人:花计念,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陈计中,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花计念、陈计中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赵德力审 判 员 牛新华代理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