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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乔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乔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元明,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执行人廉玲,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18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70944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海奥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乔元明、廉玲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阿力甫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