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海尔汗·罗合曼与沙雅县金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海尔汗·罗合曼,沙雅县金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古海尔汗·罗合曼,女,1975年9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男,1973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被告沙雅县金扬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天成,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古海尔汗·罗合曼诉被告沙雅县金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古海尔汗·罗合曼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古海尔汗·罗合曼负担。审 判 长 古丽菲叶·库尔班审 判 员 艾力&mid d ot;吾买尔人民陪审员 徐 法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尼瓦尔·阿巴斯庭审翻译依达叶提·阿不拉文书翻译刘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