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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毛××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63号原告毛××,农民。被告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