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历彦伟与周颖、郭宾,王丽、历延斌、徐卫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历彦伟,周颖,郭宾,王丽,历延斌,徐卫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历彦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颖。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宾。一审被告:王丽。一审第三人:历延斌。一审第三人:徐卫慧。上诉人历彦伟因与被上诉人周颖、郭宾,一审被告王丽、一审第三人历延斌、徐卫慧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历彦伟以双方已另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历彦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历彦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历彦伟),由上诉人历彦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银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