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字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启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启兰,李小芳,游海,谭恢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字98号申请执行人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东塔镇。法定代表人:王世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启兰,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被执行人李小芳,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被执行人游海,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被执行人谭恢高,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启兰、李小芳、游海、谭恢高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