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守方与刘秀鸾,陈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方,陈波,刘秀鸾,李飞,张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05号原告杨守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秀鸾,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飞,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春燕,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方与被告陈波、刘秀鸾、李飞、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守方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