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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守方与刘秀鸾,陈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方,陈波,刘秀鸾,李飞,张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05号原告杨守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秀鸾,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飞,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春燕,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方与被告陈波、刘秀鸾、李飞、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守方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