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784民初77号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冰,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润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85。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金荣,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钊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从2010年2月起至今共拖欠原告银业.雁山城灏湖居一街38号物业管理费125275.82元,并应支付滞纳金129847.95元。为此,原告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5275.8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29847.9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润芳同意于2016年1月24日前支付物业管理费63000元,余下物业管理费62275.82元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若被告梁润芳未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则原告有权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物业管理费125275.82元及滞纳金129847.95元,共255123.77元)执行;三、上述款项兑现后,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责任;四、本案受理费2563.50元,由被告梁润芳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2016年1月31日前连同余下物业管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