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张晓玲。委托代理人许超,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原告张晓玲诉被告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玲、被告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玲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郭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郭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平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平欠原告100000元,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平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郭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