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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云浮市鸿鹏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石桂平、罗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云浮市鸿鹏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石桂平,罗桂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行长。被告云浮市鸿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石桂平。被告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石桂平。被告石桂平,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罗桂凤,女,汉族,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云浮市鸿鹏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宏大家具有限公司、石桂平、罗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收到本院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燕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人民陪审员  陈广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