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冼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46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660号原告:冼某。委托代理人:彭斌,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冼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冼某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诗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