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夏为民、夏根秀等与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号原告:夏为民,潜山县住建局职工。原告:夏根秀,农民。原告:夏根荣,农民。原告:夏根枝,农民。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敬学,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诉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华武、张文胜、汪全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华武担任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一日止。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