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方玉与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方玉。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治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号。负责人万翔,公司总经理。原告方玉与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方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医疗没有终结,无法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玉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玉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方玉负担。审 判 长 周永清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王鸿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