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九江市金鹏城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金鹏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鹏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南湖支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7494-8。法定代表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9763-3。法定代表人郭黔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鹏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648989.1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9226.63元,剩余债权数额639762.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首封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