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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曹树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54号罪犯曹树军,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德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7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曹树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22日21时许,曹树军酒后到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烧烤店继续吃烧烤时,因邻桌张某学等人大声喧哗,便说了一句小声点,就自以为引起张某学的不满,当张等人吃完饭路过其身边时,曹树军认为张某学过来欲和他打仗,就顺手拿起在其身边的烧烤店割肉的尖刀将张扎伤,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曹树军投案自首;其家属能积极筹措资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曹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