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宝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宝军,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0082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宝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宝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贾宝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5327.01元。原审被告人贾宝军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宝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宝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宝军撤回上诉。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尉增奎审判员 崔 伦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