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覃学与覃大武、屈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学,覃大武,屈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80号原告覃学,男。被告覃大武,男。被告屈芙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学与被告覃大武、屈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学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学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480元,撤诉减半收取10240元,由原告覃学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覃学。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