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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军与山东华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山东华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华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阎复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召玉,山东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山东华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