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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德友与张光林、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友,张光林,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11号原告:陈德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张光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盛伦安,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德友诉被告张光林、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光林、繁昌县福安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蔡庆荣、程积祥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