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孟清、卢有清等与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孟清,卢有清,区善凤,区世水,周四萍,王文华,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卢孟清,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卢有清,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区善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区世水,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周四萍,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文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柯红姣,该××董事长。卢孟清、卢有清、区善凤、区世水、周四萍、王文华申请执行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孟清等六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1759697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4576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柳市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根据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及工行冷水江支行金竹路分理处反馈的信息: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2015年11月1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因柯红姣、潘存应在逃,该局已对二人采取刑拘网上追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予以认可,并表示: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目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孟清、卢有清、区善凤、区世水、周四萍、王文华货款本金人民币21759697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45769元。本院认为,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冻结,目前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被执行人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致使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卓超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柳南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