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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7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