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执字第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屈孝田、谢关胜等与郭庆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孝田,谢关胜,郭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涉执字第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孝田。申请执行人谢关胜。被执行人郭庆丰。本院在执行屈孝田、谢关胜与郭庆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庆丰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郭庆丰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孝田、谢关胜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