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邓福刚等与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邓福刚,王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异字第30号异议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邓福刚。被执行人王玉亮。被执行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邓福刚与王玉亮、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2015)九中执字第243号案件所依据的(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异议人已向九江中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二、本案执行标的物九城国用(2009)第394号地块存在权属争议,需要等待九江中院受理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66号案件的判决结果确定权属及处分权利。综上,申请裁定中止执行(2015)九中执字第243号裁定书;暂缓拍卖或其他方式执行已被查封的九城国用(2009)第394号地块,以免造成异议人损失无法追回;解封九城国用(2009)第394号地块,以免扩大异议人的损失。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福刚与被执行人王玉亮、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玉亮、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综合工业园锦绣大道以西、芦林路以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09)第3**号)及地上附着物。另查明,本院裁定拍卖的九江综合工业园锦绣大道以西、芦林路以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09)第3**号)及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地上附着物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在土地登记卡申报建筑权属一栏注明属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执行依据(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所拍卖的土地,从执行当中查明的事实表明,该地块的土地登记卡上标明的权利人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并且申报建筑物权属也属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因此,从不动产登记来看,该地块并不存在权属争议。综上,异议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九江尚诺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庐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夏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