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金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26号罪犯金海龙,男,1972年10月30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342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金海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15日15时许,杜海、金海龙同赵德利、XX等人酒后到永吉县口前镇电影院游戏厅娱乐,期间,赵德利、XX无故将永吉县朝鲜族第一中学的学生金峰光、林文军等人打跑。当日16时许,金峰光纠集朝鲜族第一中学数十名学生返回现场伺机报复。赵德��发现后追上并告诉杜海有人来打自己了,杜海说回去打仗及上饭店取菜刀。杜海、金海龙在一家饭店内各取一把菜刀,赵德利拿两只凳子,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杜海、金海龙用菜刀将金峰光、林文军砍伤后外逃。金峰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林文军被打致轻微伤。金海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3.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金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