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石广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广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60号罪犯石广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广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鲁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石广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广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石广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执行机关于2009年5月25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1次,已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石广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广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