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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良斌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斌,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良斌,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光清,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杰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20万元,借期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2015年3月开始被告失联。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负担诉讼费。二、被告的答辩:被告杨杰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更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三、案件的事实及审理情况: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网银分四笔共计支付给被告17.6万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张良斌借给杨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即¥200000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保证于2015年5月8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清。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共肆个月”。在《借条》的下方,被告还书写了一份《收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收到张良斌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发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开始,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支付了公告费300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杨杰欠原告张良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7.6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依法支持17.6万元,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5月9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消极抗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良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7.6万元。二、被告杨杰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张良斌。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忠新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赵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