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善林贪污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11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廖善林贪污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1995)双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善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廖善林不服,向双牌县人民法院申诉,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驳回廖善林申诉的通知书。廖善林仍不服,以“提供新的证据证实,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善林的申诉理由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