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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泗洪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张伟。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淮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应诉负责人张朝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向明,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泗洪县公安局要求确认治安管理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舒宁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