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常××与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92号原告常××。委托代理人冀迎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