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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柱与被告吴军、陈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吴军,陈开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刘柱,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吴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陈开美,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诉被告吴军、陈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柱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