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望姣与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李望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辉。委托代理人:曹永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望姣。委托代理人:曾能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述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委托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创捷��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与被上诉人李望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永华、阮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收取1053元,由武汉创捷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6.50元;由曹永华、阮辉负担52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瑞审判员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