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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正会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李正会,女,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李正会要求宣告李正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正会诉称,李正会与李正云系兄妹关系。2013年6月8日,李正云从新县走失,后下落不明,家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现李正会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正云失踪,并指定李正会为李正云的财产代管人。经查明,李正云,男,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养鱼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50210XXXX。李正会与李正云系兄妹关系。2013年6月8日,李正云从新县走失,后下落不明,家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李正云的父亲李世明已死亡,杨思合系李正云母亲,李世明、杨思合共生育李正云、李正会、李正梅三个子女。李正云未婚,无子女。李正梅、杨思合同意李正会作为李正云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李正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正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正云于2013年6月8日离家走失,至今杳无音信,其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申请人李正会请求宣告李正云失踪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正会申请作为李正云的财产代管人,李正梅、杨思合均无异议,对李正会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正云失踪;二、指定李正会为失踪人李正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扬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