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特2号申请人郭某,男。申请人明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某、明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某、明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阳新县三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明某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郭某赔偿款计12,000元(含医疗发票报销部分);二、协议签订后,郭某不得再为本次事故向明某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键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