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国富与被陈志良、邹进雄、吴和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6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国富与被执行人陈志良(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邹进雄(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吴和霞(女,生于198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址同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志良、邹进雄、吴和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志良、邹进雄、吴和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