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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沈钧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4号原告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钧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沈钧临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沈钧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案款76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100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视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