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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7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高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张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XA643**号雅迪牌电动车行驶至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华蓥山广场路口时,将人行横道线上的被害人吴某某撞倒在地。被害人吴某某经送华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30日死亡。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华公交认字(2015)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同时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2万元。同日,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害人吴某某生于1940年12月2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华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情况说明,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广世司鉴(2015)病鉴字第1594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广思司鉴所(2015)车鉴第1061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华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华公交认字(2015)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其人口信息,被害人吴某某的人口信息,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唐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