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方玉兰与程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兰,程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方玉兰,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个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红门镇九龙家园**号楼*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8********。被执行人程宝义,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通山县邮政银行职工,住通山县通羊镇邮政银行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玉兰与被执行人程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申请人方玉兰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执行人程宝义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唯有工资收入,同意冻结工资分期偿付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