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吴青骏、辛丽娟、张忠财、许瑶瑶、夏钵琦、孙向黎、顾怀宇、周石国、王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吴青骏,辛丽娟,张忠财,许瑶瑶,夏钵琦,孙向黎,顾怀宇,周石国,王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7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斌行长被执行人:吴青骏,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立新委九组。被执行人:辛丽娟(系被告吴青骏妻子),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新茂村五组。被执行人:张忠财,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山委四组。被执行人:许瑶瑶(系被告张忠财妻子),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黎明分散委四组。被执行人:夏钵琦,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三棵榆树变电所职工,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北山委八组。被执行人:孙向黎(系被告夏钵琦妻子),1984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北山委八组。被执行人:顾怀宇,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劳动局职工,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山委二组。被执行人:周石国,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通化县民政局职工,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委二组。被执行人:王操,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水利局职工,住通化县军转科干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青骏、辛丽娟、张忠财、许瑶瑶、夏钵琦、孙向黎、顾怀宇、周石国、王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O一六年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