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经营者。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天厦嘉园小区东侧经营江南蛋糕店,其在制作蛋糕的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和香粉,致使蛋糕铝含量超标。经检定,其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含量为772㎎/㎏,严重超出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照片、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及说明、资质认定证书、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生产、销售的蛋糕中含铝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延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灿钊 微信公众号“”